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