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收取租金、对出租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等权利。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