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并同时告知同级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