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市、 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出租房屋中的治安、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