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已修改石油勘探开发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石油勘探开发项目不得开工作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