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