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勘探开发作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排污申报,按照核准的排放指标排放,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