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对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提请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时,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