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