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二)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三)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四)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六)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