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