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