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