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三)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