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