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