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