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搜集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情况时,公安机关、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见证材料和其他有关证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