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各级妇联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及时协助相关单位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