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应当受理,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对经济困难或者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受害人,应当酌情予以减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