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