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处理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客观、公正地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制作见证材料并保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