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五条有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按期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考核实行自评、复核审评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