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按期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考核实行自评、复核审评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