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三条有效初级卫生保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健全城乡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提供适宜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二)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与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城乡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三)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及职业病;(四)开展妇幼保健工作;(五)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六)普及健康教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