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初级卫生保健的经费由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初级卫生保健专项经费。对偏远山区、贫困地区给予特殊照顾。县、乡两级卫生事业费应逐年增长,并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自愿、参与、适度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鼓励国内外的团体、组织或个人资助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