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六章 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使用自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其他民间资本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