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Chapter 6 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Article 32In force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使用自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其他民间资本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