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耕地开垦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