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六章 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第三十条有效使用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