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六章 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