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使用自筹资金参与土地整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所需费用从土地整治相关经费中列支。

使用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