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