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