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应当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