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