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土地整治按项目实施管理。

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

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