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护第十六条有效土地整治按项目实施管理。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