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

(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

(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

(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