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护第十七条有效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