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