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第十四条有效编制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应当坚持耕地质量标准,兼顾原有耕地优质耕作层的剥离、保护与利用,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