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编制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应当坚持耕地质量标准,兼顾原有耕地优质耕作层的剥离、保护与利用,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