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