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目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