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