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以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附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