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未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