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