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