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