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水泥生产建设项目、预拌砂浆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