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四条有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