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