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